苏州出台系列政策规范市区二手房
发布时间:2007-11-8 11:43:20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政策一:“上网”交易 从12月1日起,苏州二手房将正式实施网上交易和管理。
为了规范市区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苏州市房管局日前已正式下发了《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网上备案登记需出示身份证明 根据规定,今后办理二手房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手续时,承购方或出售方应当出示身份(资格)证明。入网经纪机构受理出售或承购信息挂牌登记事宜时,必须查验相关要件,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不得接受挂牌登记。经纪机构查验无误后,属于承购信息挂牌登记的,当即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录入承购方基本信息和详细承购信息;属于出售信息挂牌登记的,当即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出售方基本信息和出售房屋基础信息,并上传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将在2日内完成出售房屋权属状况的审核,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审核无误后录入的出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通过操作系统下传至相应经纪机构。
承购信息详细录入或出售房屋权属状况审核通过以后2日内,承购方或出售方应当通过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在线校对、修改录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打印的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上签章,然后由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通过操作系统上传备案,最后由管理机构即时上网公布登记挂牌信息。其中,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他媒体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的,应当在该存量房出售信息经过网上公布以后方可进行。
交易网上签约有效期90天,逾期撤消 据介绍,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公布有效期为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管理机构将即时撤下网上公布的挂牌信息。有效期内,出售方或承购方与经纪机构就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通过受托经纪机构网上签订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委托协议,然后由协议双方在线校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文本上签章。
其中,如属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卖双方,也应当由出售房屋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网上登记挂牌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网上签约服务。出售方与承购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意向后,同样应当通过操作系统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然后由买卖双方根据打印的契约草稿或在线校对、修改契约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由买卖双方在线输入各自的契约密码,最后由契约各方当事人在打印的契约正式文本上签章。 另外,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后,协议内容不得变更。协议双方确需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协商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原委托协议自书面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废止,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即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备案协议撤销手续。
中介信息不实将受罚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入网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今后入网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挂牌登记、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契约的上传备案信息,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如有相关违反《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管理机构将及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将通过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公示入网经纪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基本信息(包括诚信记录)、存量房出售(承购)基本信息、存量房出售(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示范文本、存量房买卖每日成交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出售(承购)挂牌登记表、存量房出售(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等备案文档的在线查询服务。
政策二:资金托管 房产中介不再接触房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金的安全,苏州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按规定,9月10日后全部二手房交易须按规定流程进行资金托管工作。
按照规定,从 9月10日起,二手房买卖双方除了签订交易合同外,还要签一份资金托管协议,买方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都在托管范围内,这些资金都要划入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托管专用账户里面,托管不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开展资金托管的银行有工农建中四大国有银行和江苏银行。 同时,各房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托管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值得一提的是,实行资金托管后,和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房产中介将不会再有机会接触到房款。对房产中介来说,不仅操作上会更加规范,行业洗牌也许不可避免。
存量房资金托管“三步走”
第一步,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买卖双方结算账户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与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步,买方存款。 买方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账户,凭银行《现金解款单》,到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买卖双方待托管资金全额到账后,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步,卖方取款。 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卖方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到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填写《苏州市存量房托管资金领款申请书》申领托管资金;经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将资金划付至卖出方存款账户。 交易不成,买方取款。 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时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到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填写《撤消托管协议申请表》、《苏州市存量房托管资金领款申请书》办理托管协议撤消和申领托管资金手续;经审核后,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将资金划付至买进方结算账户。
七类房屋转让资金不托管 按照规定,以下七类房屋转让时,不用实行资金托管:一、房屋交换不涉及到贴差价的;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转让房屋的,如以房屋抵债的、对房屋实行拍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强制过户的;三、产权人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的;四、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在产交所挂牌交易的;五、以房屋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六、企业兼并或合并,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七、房屋赠与的。